宾馆住宿,即使是半夜入住也必须在次日12点前退房。酒店业的这一行规虽然广受住客垢病,却因为存在已久且被普遍严格执行,人们只能被迫接受。不久前,中消协公布了2009年的十大维权举措,其中挑战酒店12点退房行规,就是其中之一。 入住酒店12点前必须退房,究竟是所谓的“国际惯例”、还是一项剥夺消费者选择权的“霸王条款”?酒店业能否执行“按天收费”的做法?引起有关专家和职能部门相关人士的热议。 住客抱怨不公平 一项有近5000人参与的网上在线调查显示,89.9%的公众认为“12点结账”是行业潜规则,是名副其实的“霸王条款”,应该调整。95.6%的公众支持饭店延迟结账时间到下午2点。也有的消费者认为,公平的收费标准应当是“点对点结账”制,即入住时间和离开时间应当是24小时,即饭店所指的一天。 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认为,酒店中午12点退房,这是不合理的规定。《合同法》当中规定,如果条款特别限制了一方当事人权力的时候,那么这个合同应该是无效的。另外一点,这个条款也不符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定,不符合公正公平竞争、也限制了消费者公平交易、自我选择的权力。 “12点退房”具有合理性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刘保玉教授则认为,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说,酒店规定住客“12点退房”并不违反任何一条法律法规。刘保玉认为,国外的整体发展水平、社会管制能力,以及对消费者保护的程度,都应该比中国目前的情况要好。但是“12点退房”能在国际上成为酒店业的一个通行规则,是经过长期时间检验、被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手段,具有相当程度的合理性。另外,应该指出的是,酒店目前的计费规定,也并非全部是所谓的“霸王条款”,其中也不乏对顾客是有利的规则。比如说顾客早上来入住,到第二天中午12点退房,这个时间是超过24个小时的,酒店不会额外要房费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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